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2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90-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條之二
第91條 

2017年6月14日增訂發布

[编辑]


第九十條之二  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自行 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例如下︰
        指 4.1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