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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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条之二
第91条 

2017年6月14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九十条之二  自行车路线编号标志“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车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自行 车路线上。
        本标志为圆形棕底白字白色边线,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例如下︰
        指 4.1
        (单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