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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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17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