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4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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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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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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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之一 沒收
條文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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