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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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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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餘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