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5条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六条
第7条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编辑]
条文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一、考试。
    二、公务人员之馀叙、保障、抚恤、退休。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八十五条有关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之规定,停止适用。

2000年修正公布

[编辑]
条文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一、考试。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八十五条有关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之规定,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