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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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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定公布
2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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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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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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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32條
至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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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第35條至第37條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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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43年)#第六章 戰時特例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官署核撥。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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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89年)#第六章 戰時特例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機關核撥。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