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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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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條至第33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三十四條
第35條至第37條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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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官署核撥。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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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機關核撥。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