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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54年制定公布
2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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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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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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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20條
至第31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三十二條
►
第33條至
第34條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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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43年)#第六章 戰時特例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制式,除國際協定別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官署備案。
2000年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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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89年)#第六章 戰時特例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制式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