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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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至第31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三十二條
第33條至第34條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制式,除國際協定別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官署備案。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制式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