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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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至第2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三條
第4條至第14-1條 
第一局條款原載1948年版第五條第一款。

1996年1月5日修正全文1月24日公布[编辑]

條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國民大會、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民大會、五院、國防部參謀本部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2007年3月2日修正3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理由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三、四款「國民大會」文字。另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配合採行軍政軍令一元化體制,於89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將之定位為國防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承部長之命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爰刪除第四款「國防部參謀本部」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