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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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至第14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十四條 之一
第15條 

2010年8月19日增訂9月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行政院各部會大多設有法規委員會,負責機關主管法規之研討、審議及處理各種法制問題,惟總統府作為總統幕僚機關,卻未設有法制專責單位。為處理總統府事務所涉及之各種法制問題,強化依法行政功能,並協助總統行使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其他相關法律所賦予之行政權限及提昇總統府法制效能,實有必要設置法規諮詢、研議及審議之專責單位,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