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8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07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八條
第109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增訂之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三、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