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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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7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零八条
第109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外国人之著作,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规定而未经注册取得著作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规定:
    一、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发行未满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
    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增订之著作,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
    三、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后完成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