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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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十三條
第114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滅者,適用第四章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適用本法規定。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理由  本條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過渡規定加以修正,使之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