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3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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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享有之制版权,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制版权未消灭者,适用第四章规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适用本法规定。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依本法所定权利期间计算仍在存续中者,适用本法规定。
- 理由 本条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过渡规定加以修正,使之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