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6-1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6條 著作權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27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