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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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之一
第27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