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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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條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第53條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