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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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1條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第58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其原件。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其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其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