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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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1条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七条
第58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其原件。
    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其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其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该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
    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该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