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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9-1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
第90-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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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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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