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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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1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
第90-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其著作权者,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并得按其应有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因其他关系成立之共有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之共有人,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其著作权者,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并得按其应有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因其他关系成立之共有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之共有人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