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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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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一
第35-2條 

2019年3月26日增訂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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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