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5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五条之一
第35-2条 

2019年3月26日增订4月17日公布[编辑]

2020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考领驾驶执照后,不依规定驾驶或使用配备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汽车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
    前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由他人代为使用解锁者,处罚行为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第一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之规格功能、应配置车种、配置期间、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