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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1条
2020年3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考领驾驶执照后,不依规定驾驶或使用配备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汽车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
- 前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由他人代为使用解锁者,处罚行为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 第一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之规格功能、应配置车种、配置期间、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