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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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之指示,禁按或按鳴喇叭、或按鳴喇叭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音量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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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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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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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