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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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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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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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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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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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理由 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其餘內容未修正。
2019年5月3日修正5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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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理由 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
-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
-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