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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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九條
第50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黃色中心標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理由  一、將原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並提高三倍罰鍰。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