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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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二條
第53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但後車擬超越前車或因交通擁塞致無法保持其距離者,不在此限。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