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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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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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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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2001年1月2日刪除1月17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刪除)
- 理由 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四,統一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責任。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