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法治與公義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编辑]

法家與法治的關係[编辑]

人的權利[编辑]

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编辑]

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和法定權利 (legal rights),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不受制於特定文化或政府的法律和習俗。自然權利與生俱來、不可剝奪,而法定權利則是來自法律。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息息相關。

人的自然權利[编辑]

憲法[编辑]

「憲法」一詞,可以指一具體概念,即部分國(nation and/or state)、國家 (country)、地區 (region)、地區 (territory)、地方 (place) 的一部或多部成文法律,也可以指一相對抽象的概念,即一系列確立法律原則和政府組成的規則,即憲制。前者的例子為《中華民國憲法》,而後者的例子為英國憲法

更高法律規則[编辑]

更高法律規則(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指的是法律除非满足诸如公平、道德和正义之类的普遍性原则,否则不得被政府执行。此概念,对普通法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是联结海洋法系的法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的的一座桥梁。

違憲審查[编辑]

法律之保護人權與限制人權[编辑]

法定之基本人權[编辑]

比例原則[编辑]

  • 適當性原則: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其目的
  • 必要性原則:措施必要,而無可替代,或所有替代措施皆有更大傷害
  • 衡量性原則:若該等措施限制或損害人權,則受損害者與受保護者必須平衡。

特別的,若所限制之權利包含基本人權,則其直接或間接目的必須包含保護特定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