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法治与公义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编辑]

法家与法治的关系[编辑]

人的权利[编辑]

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编辑]

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s) 和法定权利 (legal rights),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不受制于特定文化或政府的法律和习俗。自然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而法定权利则是来自法律。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息息相关。

人的自然权利[编辑]

宪法[编辑]

“宪法”一词,可以指一具体概念,即部分国(nation and/or state)、国家 (country)、地区 (region)、地区 (territory)、地方 (place) 的一部或多部成文法律,也可以指一相对抽象的概念,即一系列确立法律原则和政府组成的规则,即宪制。前者的例子为《中华民国宪法》,而后者的例子为英国宪法

更高法律规则[编辑]

更高法律规则(英语: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指的是法律除非满足诸如公平、道德和正义之类的普遍性原则,否则不得被政府执行。此概念,对普通法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是联结海洋法系的法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的的一座桥梁。

违宪审查[编辑]

法律之保护人权与限制人权[编辑]

法定之基本人权[编辑]

比例原则[编辑]

  • 适当性原则:措施必须有助于达成其目的
  • 必要性原则:措施必要,而无可替代,或所有替代措施皆有更大伤害
  • 衡量性原则:若该等措施限制或损害人权,则受损害者与受保护者必须平衡。

特别的,若所限制之权利包含基本人权,则其直接或间接目的必须包含保护特定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