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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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著作權法(저작권법)
第2條(제2조)
第3條 

法律 第3916號, 1986.12.31, 全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6134號, 2000.1.12, 一部改正[编辑]

(來自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703033845/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wgygjfl/200703/t20070328_147809.htm )

第2條 (定義)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2000、01、12>
1创作品:属于文化、学术或艺术范围的创创作品;
2作者:指创作创作品者;
3公演:指以演出、演奏、歌唱、表演、上映及其它方法,对公众公开创作品和再生此复制品而对公众公开,包括在属于同一人所有的相关场所内进行的发送;
4演出:以演技、舞蹈、演奏、歌唱、表演及其他方法表现创作品,包括以类似方法表现非创作品;
5演员:指演员及指挥、导演或监督演员;
6唱片:指将声音固定于有形物(音像一同固定的除外);
7唱片制作人:指在唱片上第一次固定声音者;
8广播:指为使一般公众同时接受的目的,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方法发送接收声音、音响或影像等;
9广播事业者:广播行业者;
9之2、传输:指为使一般公众在个别选择的时间和场所接收或应用,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法发送创作品或提供应用;
10影像制品:收录连续影像(与声音的伴随与否无关)的创作品,通过机械或电子装置的再生,可观看、可视听的影像;
11影像作者:在影像创作品的制作上计划其整体而负有责任者;
11之2、应用美术创作品:指在物品上可以同一形象复制的美术创作品,与其应用物品区分而可认定其独自性的,包括其设计等;
12电脑程序:指为获得特定结果,以在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连串指示、命令表现的;
13共同创作品:2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创作品,分离各自贡献的部分就不能应用的;
14制:指通过印刷、照片、复印、录音、录像及其他方法,在有形物上固定或以有形物重新制作的;为建筑物时,根据其建筑物的模型或设计图施工的;为剧本、乐谱及其他类似创作品时,包括录音或摄像创作品的公演、演出或广播;
15散发:指将创作品的原创作品或其复制品,对一般公众有偿或无偿转让、租赁;
16发行:指为一般公众的需要,复制、散发创作品;
17公开发表:指通过公演、广播或展示及其他方法,对一般公众公开创作品或发行创作品;
!8著作权信托管理业:指为著作产权人、出版权人或著作接近权人,被委托著作产权、出版权、著作接近权或其应用权而持续管理业;
19著作权代理中介业:指为著作产权人、版权人或著作权人,进行创作品或著作接近权对象演出、唱片、广播的应用的相关代理(其应用相关总代理除外)或中介行为;

法律 第6881號, 2003.5.27, 一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8101號, 2006.12.28, 全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9529號, 2009.3.25, 一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9625號, 2009.4.22, 一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10807號, 2011.6.30, 一部改正[编辑]

法律 第11110號, 2011.12.2, 一部改正[编辑]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