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
外观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條 |
► | 第2條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理由 一、本條前段酌作修正。
-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求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