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外观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 |
► | 第7條 |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一、考試。
- 二、公務人員之餘敘、保障、撫卹、退休。
-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2000年修正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一、考試。
-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