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解释日期[编辑]

1949年1月6日

解释背景[编辑]

立委就任官吏时仍保有立委职位?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江西省第三区当选立法委员黄镇中,先就任立委,后任江西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但没确实辞立委职,所以有公文请示南京司法院解释宪法。

主要内容[编辑]

立法委员依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不得兼任官吏,所以就任官吏,即应辞去立法委员。没有主动辞职的,就在就任官吏时视为辞去立法委员。

影响[编辑]

以后,就任官吏就自动丧失立法委员职位。这类似自愿取得外国籍,就自动丧失某些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