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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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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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編輯]

1949年1月6日

解釋背景[編輯]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江西省第三區當選立法委員黃鎭中,先就任立委,後任江西省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但沒確實辭立委職,所以有公文請示南京司法院解釋憲法。

主要內容[編輯]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所以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沒有主動辭職的,就在就任官吏時視為辭去立法委員。

影響[編輯]

以後,就任官吏就自動喪失立法委員職位。這類似自願取得外國籍,就自動喪失某些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