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22号解释
外观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释字第21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22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
[编辑]1953年8月4日
解释背景
[编辑]立委、监委为有给公职?
主要内容
[编辑]立委、监委是有给公职。
影响
[编辑]维持既有。
司法院释字第21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22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23号解释 |
1953年8月4日
立委、监委为有给公职?
立委、监委是有给公职。
维持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