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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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十二条
第13条 

1968年10月1日订定发布[编辑]

第 十二 条 用于道路交通标志之中文字,一律以楷书为凖,英文字及阿拉伯字均以平头等线工程字体为凖。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十 二 条  标志之体形分为左列各种:
         一、正等边三角形 用于一般警告标志。
         二、菱形 用于一般施工标志。
         三、圆形 用于一般禁制标志及指示标志之“省道路线编号”标志。
         四、倒等边三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让路”标志。
         五、八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停车再开”标志。
         六、交岔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铁路平交道”标志。
         七、方形 用于辅助标志之“安全方向导引”标志、禁制标志之“车道遵行方向”、“单行道”及“车道专行车辆”标志、一般指示标志及辅助标志之告示牌。
         八、箭头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方向里程”标志。
         九、梅花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国道路线编号”标志。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 十二 条  标志之体形分为左列各种:
       一、正等边三角形 用于一般警告标志。
       二、菱形 用于一般施工标志。
       三、圆形 用于一般禁制标志。
       四、倒等边三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让路”标志。
       五、八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停车再开”标志。
       六、交岔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铁路平交道”标志。
       七、方形 用于辅助标志之“安全方向导引”标志、禁制标志之“车道遵行方向”、“单行道”及“车道专行车辆”标志、一般指示标志及辅助标志之告示牌。
       八、箭头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方向里程”标志。
       九、梅花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国道路线编号”标志。
       十、盾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省道路线编号”标志。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 十二 条  标志之体形分为下列各种:
       一、正等边三角形 用于一般警告标志。
       二、菱形 用于一般施工标志。
       三、圆形 用于一般禁制标志及指示标志之“自行车路线编号标志”。
       四、倒等边三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让路”标志。
       五、八角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停车再开”标志。
       六、交岔形 用于禁制标志之“铁路平交道”标志。
       七、方形 用于辅助标志之“安全方向导引”标志、禁制标志之“车道遵行方向”、“单行道”及“车道专行车辆”标志、一般指示标志及辅助标志之告示牌。
       八、箭头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方向里程”标志。
       九、梅花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国道路线编号”标志。
       十、盾形 用于指示标志之“省道路线编号”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