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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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佈
[編輯]第 十二 條 用於道路交通標誌之中文字,一律以楷書爲凖,英文字及阿拉伯字均以平頭等線工程字體爲凖。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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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吿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吿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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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吿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吿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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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