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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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一
第122-2条 

2011年5月11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一  加气站标志“指 58-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气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