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2-1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2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第122-2條 

2011年5月11日增訂發布[編輯]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加氣站標誌「指 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