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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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2-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133-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可变性标志,具有可变性能,按各类标志图案或文字制作,视需要以灯光或其他方法显示之,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特殊情[1]况或特定时间内应遵守之禁制或规定事项。其使用得以人工、遥控或自动方式为之。
         本标志所显示之体形、颜色、大小、图案及字体等,均应尽量与本规则相关标志同。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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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可变性标志,具有可变性能,按各类标志图案或文字制作,视需要以灯光或其他方法显示之,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务或宣导。其使用得以人工、遥控或自动方式为之。
        本标志所显示之体形、颜色、大小、图案及字体等,均应尽量与本规则相关标志同。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原文右半部是“靑”。
  2. 不再限于禁制或规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