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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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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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在特殊情[1]況或特定時間內應遵守之禁制或規定事項。其使用得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爲之。
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及字體等,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關標誌同。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三十三條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其使用得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爲之。
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及字體等,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關標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