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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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2条至第15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155条至第15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五十四条  警告标线区分如左:
         一、纵向标线
           ㈠路宽变更线
           ㈡近障碍物线
           ㈢近铁路平交道线
           ㈣调拨车道线
         二、横向标线
           减速标线
         三、辅助标线
           ㈠路中障碍物体线
           ㈡路旁障碍物体线
           ㈢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
         四、标字
           ㈠“铁路”
           ㈡“慢”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警告标线区分如下:
         一、纵向标线:
          (一)路宽变更线。
          (二)近障碍物线。
          (三)近铁路平交道线。
          (四)调拨车道线。
         二、横向标线:减速标线。
         三、辅助标线:
          (一)路中障碍物体线。
          (二)路旁障碍物体线。
          (三)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
         前项警告标线配合使用标字如下:
         一、“铁路”。
         二、“慢”。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第四款改成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