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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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警吿標線區分如左:
一、縱向標線
㈠路寬變更線
㈡近障礙物線
㈢近鐵路平交道線
㈣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
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㈠路中障礙物體線
㈡路旁障礙物體線
㈢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標字
㈠「鐵路」
㈡「慢」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 第四款改成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