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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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169条至第17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厘米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余皆为一○厘米。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厘米正方,每字间隔三○厘米,沿本标线每隔二○米至五○米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单位: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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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厘米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余皆为一○厘米。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厘米正方,每字间隔三○厘米,沿本标线每隔二○米至五○米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单位:米)

1998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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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厘米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余皆为一○厘米。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厘米正方,每字间隔三○厘米,沿本标线每隔二○米至五○米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晚间八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图像修正,文字不变。
  2. 图像修正,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改成上午七时至晚间八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