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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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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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公分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馀皆为一○公分。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间隔三○公分,沿本标线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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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公分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馀皆为一○公分。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间隔三○公分,沿本标线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8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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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公分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馀皆为一○公分。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间隔三○公分,沿本标线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晚间八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