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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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4条至第20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
第209条至第21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八 条  车道管制号志各灯号显示意义如左:
         一、设于收费站:
           ㈠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进入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
           ㈡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即将关闭,尚未进入该收费车道者,应避免继续进入。
           ㈢叉形红灯表示所指之收费车道封闭,禁止车辆进入。
         二、设于道路上方:
           ㈠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在箭头所指之车道上行驶。
           ㈡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车道即将禁止使用,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以安全方式变换至其他准许行驶之车道;未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避免驶入。
           ㈢叉形红灯表示车辆禁止驶入叉形红灯下方之车道。
           ㈣车辆通过该号志后,在遇到其他标志、标线或号志改变管制之前,各车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零八 条  车道管制号志各灯号显示意义如下:
         一、设于收费站:
          (一)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进入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
          (二)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即将关闭,尚未进入该收费车道者,应避免继续进入。
          (三)叉形红灯表示所指之收费车道封闭,禁止车辆进入。
         二、设于道路上方:
          (一)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在箭头所指之车道上行驶。
          (二)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车道即将禁止使用,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以安全方式变换至其他准许行驶之车道;未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避免驶入。
          (三)对角线向左下或向右下箭头黄灯,表示灯号下方之车道即将禁止使用,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以安全方式变换至箭头所指方向之邻近车道。
          (四)叉形红灯表示车辆禁止驶入叉形红灯下方之车道。
          (五)车辆通过该号志后,在遇到其他标志、标线或号志改变管制之前,各车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原第三、四款改列第四、五款,以插入新第三款对角线向左下或向右下箭头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