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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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4條至第20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八條
第209條至第21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二百零八 條  車道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意義如左:
         一、設於收費站:
           ㈠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㈡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㈢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
         二、設於道路上方:
           ㈠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㈡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駛之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免駛入。
           ㈢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之車道。
           ㈣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各車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編輯]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零八 條  車道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意義如下:
         一、設於收費站: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三)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
         二、設於道路上方: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駛之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免駛入。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之鄰近車道。
          (四)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之車道。
          (五)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各車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原第三、四款改列第四、五款,以插入新第三款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