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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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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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三 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六十三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