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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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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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三 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吿示該道路爲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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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爲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